幻灯二

热血传奇授权了哪些公司(一篇文章带你看懂《热血传奇》著作权之争)

2017年6月30月,盛大与亚拓士(Actoz)联合宣布续约,新的续约期为8年。这也意味着在未来的8年中,盛大和亚拓士将延续双方就《热血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的独家合作。与之前一样,娱美德(Wemade)很快作出反应,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续约事宜提起诉前保全申请。回望盛大以30万美元拿下《热血传奇》中国运营权的2001年,盛大、亚拓士和娱美德之间这种“有来有往”的交集已经持续了十多年。《热血传奇》为众多玩家塑造了一个虚拟的世界,也在现实中创造了传奇。在中国仅有5910万网民的2002年,《热血传奇》已经实现了65万用户同时在线的辉煌战绩,还跟今日的《王者荣耀》一样曾被《人民日报》点名批评。大热IP背后长达十余年的纷争看似错综复杂,其实梳理下来并不难理解。我们尝试对2001年至2017年《热血传奇》之争的主要事件作如下梳理:通过理清上述脉络,可以发现无论盛大、亚拓士、娱美德三家公司在这场纷争中如何挥拳,主要围绕两个争议点:其一,到底谁享有《热血传奇》的著作权?其二,谁有权向第三方进行授权?那么接下来我们就这两个问题详细进行分析。一、谁拥有《热血传奇》的著作权?谈到《热血传奇》的著作权归属,自然要回顾一下《热血传奇》的诞生。《热血传奇》IP的游戏制作人朴瓘镐早年供职于韩国亚拓士公司(Actoz),后来离职创立了娱美德公司(Wemade)。两个公司共同享有《热血传奇》的著作权,亚拓士还持有娱美德40%的股份。因此,在《热血传奇》进入中国的初期,盛大要同时面对娱美德和亚拓士,例如亚拓士曾以盛大拖欠分成为由单方中止授权,而2003年娱美德针对盛大开发《传奇世界》的行为也曾以盛大涉嫌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2003年娱美德诉盛大的案子最终于2007年进行判决,涉诉双方均对娱美德与亚拓士共同拥有《热血传奇》著作权的事实进行了确认。而2004年,事情发生了重大转机。盛大以9170万美元的价格拿下亚拓士29%的股份,成为亚拓士最大的股东,使得《热血传奇》之争从三家之争实质上变为盛大与娱美德之争。综上,关于《热血传奇》的著作权归属,通过从公开渠道查找到的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娱美德与亚拓士共同享有《热血传奇》的著作权;二、盛大为亚拓士的最大股东,《热血传奇》之争在2004年之后是盛大与娱美德之争。二、谁有权单独向第三方授权?由上文可知,娱美德与亚拓士均为《热血传奇》的共同著作权人,那么共同著作权人是否有权单独向第三方授权呢?(一)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上的相关规定。由于《热血传奇》在中国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热血传奇》的著作权方是两家韩国企业,但其著作权仍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则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具体到《热血传奇》,其所涉及的著作权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无法分割使用。则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共同著作权人之一的娱美德,想要单独行使著作权需要遵循两点:第一,与另一著作权人亚拓士协商一致,签署书面文件;第二,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亚拓士又无正当理由的,则不能阻止娱美德对外授权,而且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亚拓士。(二)具体案情分析那么娱美德和亚拓士就《热血传奇》的游戏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行使是否协商一致?是否已就该问题签署了生效的协议呢?对于此问题,双方的阐述截然相反,并且各自都提到了一份关键性证据。亚拓士提到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2年并有娱美德盖章的申明文件。其中写明:“Wemade于2002年7月14日,委托ACTOZ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该委托在中国地区有效期间内(2002年7月14日~2017年9月28日)不可撤销,特此申明”。基于这份申明,亚拓士在维权声明中称娱美德已授权亚拓士在中国地区行使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娱美德则在律师声明中提到了一份2004年的《和解笔录》,称“2004年4月29日,娱美德和亚拓士就在韩国的共同著作权纠纷达成和解,双方之间有法律效力的《和解笔录》载明,就《热血传奇》著作权,娱美德和亚拓士均有权单独与海外第三方签署授权许可协议”。对于亚拓士与娱美德各自的说法,双方在法庭上需要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由于背后其他的细节我们无从知晓,那么仅仅通过公开渠道能查找到的资料,可以尝试对娱美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对外授权得出以下结论:其一,若亚拓士能够证明其证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那么亚拓士受娱美德委托,有权在申明中的有效期内(2002年7月14日至2017年9月28日止)行使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假使娱美德无法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娱美德签署的授权许可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其二,若娱美德能够证明其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则双方均有权单独与海外第三方签署授权许可协议。若亚拓士无法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娱美德签署的授权许可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性较大。三、从娱美德或者亚拓士获得《热血传奇》授权是否有风险?现在,亚拓士曾提及的那份2002年的申明的有效期(2002年7月14日至2017年9月28日止)已经届满。即便亚拓士能够证明2002年的申明是真实、有效的,这份关键性证据也已经过期。因此,基于公开渠道能够获取的信息,2017年9月28日在《传奇》之争中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时间节点,我们尝试给出以下结论:在2017年9月28日之前,关于双方是否有权单独对外授权的问题,答案并不确定;在2017年9月28日之后,娱美德和亚拓士均有权向海外第三方进行授权。然而,正如本文开头我们提到的,娱美德针对盛大与亚拓士的续约行为,在今年7月27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由于我们无法获取具体的信息,所以不排除娱美德还有其他关键性的证据。可以说此次盛大(亚拓士)与娱美德的再次交锋,使得关于《热血传奇》的纷争又陷入了扑朔迷离的状态。 2017年6月30月,盛大与亚拓士(Actoz)联合宣布续约,新的续约期为8年。这也意味着在未来的8年中,盛大和亚拓士将延续双方就《热血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的独家合作。与之前一样,娱美德(Wemade)很快作出反应,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续约事宜提起诉前保全申请。 回望盛大以30万美元拿下《热血传奇》中国运营权的2001年,盛大、亚拓士和娱美德之间这种“有来有往”的交集已经持续了十多年。《热血传奇》为众多玩家塑造了一个虚拟的世界,也在现实中创造了传奇。在中国仅有5910万网民的2002年,《热血传奇》已经实现了65万用户同时在线的辉煌战绩,还跟今日的《王者荣耀》一样曾被《人民日报》点名批评。 大热IP背后长达十余年的纷争看似错综复杂,其实梳理下来并不难理解。我们尝试对2001年至2017年《热血传奇》之争的主要事件作如下梳理: 通过理清上述脉络,可以发现无论盛大、亚拓士、娱美德三家公司在这场纷争中如何挥拳,主要围绕两个争议点:其一,到底谁享有《热血传奇》的著作权?其二,谁有权向第三方进行授权?那么接下来我们就这两个问题详细进行分析。 一、谁拥有《热血传奇》的著作权? 谈到《热血传奇》的著作权归属,自然要回顾一下《热血传奇》的诞生。《热血传奇》IP的游戏制作人朴瓘镐早年供职于韩国亚拓士公司(Actoz),后来离职创立了娱美德公司(Wemade)。两个公司共同享有《热血传奇》的著作权,亚拓士还持有娱美德40%的股份。 因此,在《热血传奇》进入中国的初期,盛大要同时面对娱美德和亚拓士,例如亚拓士曾以盛大拖欠分成为由单方中止授权,而2003年娱美德针对盛大开发《传奇世界》的行为也曾以盛大涉嫌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2003年娱美德诉盛大的案子最终于2007年进行判决,涉诉双方均对娱美德与亚拓士共同拥有《热血传奇》著作权的事实进行了确认。而2004年,事情发生了重大转机。盛大以9170万美元的价格拿下亚拓士29%的股份,成为亚拓士最大的股东,使得《热血传奇》之争从三家之争实质上变为盛大与娱美德之争。 综上,关于《热血传奇》的著作权归属,通过从公开渠道查找到的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娱美德与亚拓士共同享有《热血传奇》的著作权;二、盛大为亚拓士的最大股东,《热血传奇》之争在2004年之后是盛大与娱美德之争。 二、谁有权单独向第三方授权? 由上文可知,娱美德与亚拓士均为《热血传奇》的共同著作权人,那么共同著作权人是否有权单独向第三方授权呢? (一)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上的相关规定。由于《热血传奇》在中国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热血传奇》的著作权方是两家韩国企业,但其著作权仍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则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具体到《热血传奇》,其所涉及的著作权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无法分割使用。则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共同著作权人之一的娱美德,想要单独行使著作权需要遵循两点:第一,与另一著作权人亚拓士协商一致,签署书面文件;第二,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亚拓士又无正当理由的,则不能阻止娱美德对外授权,而且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亚拓士。

热血传奇授权了哪些公司(一篇文章带你看懂《热血传奇》著作权之争)

(二)具体案情分析 那么娱美德和亚拓士就《热血传奇》的游戏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行使是否协商一致?是否已就该问题签署了生效的协议呢? 对于此问题,双方的阐述截然相反,并且各自都提到了一份关键性证据。亚拓士提到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2年并有娱美德盖章的申明文件。其中写明:“Wemade于2002年7月14日,委托ACTOZ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该委托在中国地区有效期间内(2002年7月14日~2017年9月28日)不可撤销,特此申明”。基于这份申明,亚拓士在维权声明中称娱美德已授权亚拓士在中国地区行使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娱美德则在律师声明中提到了一份2004年的《和解笔录》,称“2004年4月29日,娱美德和亚拓士就在韩国的共同著作权纠纷达成和解,双方之间有法律效力的《和解笔录》载明,就《热血传奇》著作权,娱美德和亚拓士均有权单独与海外第三方签署授权许可协议”。 对于亚拓士与娱美德各自的说法,双方在法庭上需要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由于背后其他的细节我们无从知晓,那么仅仅通过公开渠道能查找到的资料,可以尝试对娱美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对外授权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若亚拓士能够证明其证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那么亚拓士受娱美德委托,有权在申明中的有效期内(2002年7月14日至2017年9月28日止)行使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假使娱美德无法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娱美德签署的授权许可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其二,若娱美德能够证明其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则双方均有权单独与海外第三方签署授权许可协议。若亚拓士无法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娱美德签署的授权许可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三、从娱美德或者亚拓士获得《热血传奇》授权是否有风险? 现在,亚拓士曾提及的那份2002年的申明的有效期(2002年7月14日至2017年9月28日止)已经届满。即便亚拓士能够证明2002年的申明是真实、有效的,这份关键性证据也已经过期。因此,基于公开渠道能够获取的信息,2017年9月28日在《传奇》之争中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时间节点,我们尝试给出以下结论: 在2017年9月28日之前,关于双方是否有权单独对外授权的问题,答案并不确定;在2017年9月28日之后,娱美德和亚拓士均有权向海外第三方进行授权。 然而,正如本文开头我们提到的,娱美德针对盛大与亚拓士的续约行为,在今年7月27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由于我们无法获取具体的信息,所以不排除娱美德还有其他关键性的证据。可以说此次盛大(亚拓士)与娱美德的再次交锋,使得关于《热血传奇》的纷争又陷入了扑朔迷离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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